近日,有着“向好友发送不雅照片将面临拘留罚款”这般内容的一则消息,在网络之上流传开来,由此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以及讨论 。然而,多位身为法律专家的人士指出,这一说法属于是对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重误读 。
法律条款早有规定
于信息网络当中传播淫秽信息从而构成违法,这可不是新规定,自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实施的时候起,其第六十八条早就明确禁止了这样的行为,所谓“明年起构成违法”的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相关法律约束早就已经存在了 。
本次进行的修订,是针对原有法律框架予以进一步完善之举,并非毫无依据地创造全新的禁止领域。公众所产生的误解,有可能源自于对法律条文所具备的延续性认识欠缺,从而把法律当中原本就存在的、长期存续的条款,错误地认定为是此次新增加的内容。
“不雅”不等于“淫秽”
于法律范畴内,其最为关键的概念乃是“淫秽信息”,并非含混不清的“不雅”。按照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淫秽”这一概念,需历经严谨的司法程序予以认定,它具备明晰的法律标准以及界限。
“不雅”乃是那有着内含主观判断的一种社会评价,其范围更为宽泛。在日常里头,一些打着“擦边球”的内容,不一定就构成法律意义方面的淫秽物品。而是否违法,关键之处在于是不是信息被有权相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鉴别认定成为“淫秽” 。
点对点传播同样受约束
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私下去发给好友这种行为是归属于个人隐私范围之内的。然而,法律条文并没有把“点对点”的私下传播行为排除在需要进行规制范围以外。只要所传播的内容被判定为是淫秽的信息,不管其对象是陌生人还是亲友,都有着可能构成违法的行为。
以往这类行为较少遭受处罚,主要缘由在于其隐蔽性颇为突出,一般而言缺少举报情况。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具备合法性。一旦被进行举报而且经过查证属实,公安机关依旧能够依据具体情形展开查处 。
执法关键在于举报与情节
于现实里,这般行为的查证带有被动程度,要是不存在受害者检举或者致使严重社会效应,公安部门一般很难主动发觉并且参与其中,执法的开启常常依靠外部头绪。 。
就算遭到了举报,可处罚并不会一定就会出现。公安机关会对发送的数量进行综合考量,还会考量频率,考量具体内容,考量造成的后果,同时也会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诸多情节,以此来判定是不是达到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那种严重程度。
修订的真正亮点是保护未成年人
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之中的第八十条的切实重点所在,是于原有的处罚根基之上增添了针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的加重处罚条例,这极为明显地强化了针对未成年群体的特殊的保护性举措,回应了社会所关注的要点,的确如此。
此修订跟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紧密相连,清晰确定了公安机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淫秽信息侵害方面的具体责任,是立法取得进步的重要表现。
理解修法的整体“温度”
考查此次修法,不能孤立地去看待个别条款,从整体来讲,新法往多个方面展现出了立法的人性化以及精细化,就像,部分条款把“并处”罚款改成了“可以处”或者单处,给予了执法者更具灵活性的裁量空间。
新法的第一条清晰明确地表明“依据宪法,来制定本法”,着重突出了其保障公民权利的立法起始目的。与此同时,在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衔接之际采用了谦抑的原则,这对限制警察权遭到滥用有着帮助,使治安拘留的适用范围得以缩小,展现出立法者对于公民权利的敬重。
就网络信息的散播而言,我们当中的每一个个体既是参与的那一方,又是负有责任的那一方。你觉得,于数字社交的时代环境下,个人应当怎样去拿捏言论自由跟法律边界之间的那种平衡呢?欢迎把你的看法给分享出来,要是感觉这篇文章是有帮助作用的,那就请予以点赞给予支持。


